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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 阅 须 知 一、读者持本馆读者证方可进入借阅室。 二、持证读者,可自行选择一本(册)图书或报刊在借阅室内阅览,阅毕归还原处或交给管理人员。 三、持证读者,可外借图书,每次不超过5册,限期30天;可续借一次,续期为30天,超期按每册每天0.10元收取逾期费。 四、读者借阅图书时应仔细检查有无破损残缺、乱涂乱画,条形码、书标是否完备,若有问题及时告知工作人员。 五、读者只能在办理外借手续后,方可带书离开借阅室。 六、图书污损、遗失赔偿标准: 1、所借图书出现乱涂、撕剪等现象,工作人员视损坏情况酌情而定赔偿金额。读者也可自购相同版次的图书归还,另加5元加工工本费。 2、所借图书遗失,按要求赔偿。10年以内出版的图书按原价2倍金额赔偿;10—2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5倍金额赔偿;21—3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10倍金额赔偿;30年前出版的图书酌情增加。遗失整套图书的任一分册,按整套图书价格赔偿。读者也可自购相同版次的图书归还,另加5元加工工本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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